律令援助:外匯被騙維權有效方法理 律 法律 事務 所匯總

3、民事 訴訟此類案件沒有統一定性,適用法律標準不統一,案由不統一。雖然此類案件在全國遍地開花,每一個地方都有部分或很多受騙者,特別是在交易所或交易中心所在地的法院或公安機關,處理或接警的受騙者比較多。但目前國傢對此類案件沒有統一律師 查詢定性,雖然相關部門也已經在研究此類案件如何處理,但截至目前,並沒有形成相關的成文文件。因此各地在處理案件時,適用的法律不統一,立案時的案由也各不相同,導致同類案件會出現不同的結果,同類案件不同法院會做出不同的判決,適用法律不統一,這讓投資者如何維權無所適從,增加監護 權瞭難度。4、受騙者無錢維權這是本人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聽到的最多的,很多投資者的資金已經全部投給瞭交易所或交易中心,自己已經身無分文,更沒有多餘的金錢再去維權瞭,這也是很多受騙者無奈的地方,也是我們律師無法代理的原因。很多投資者要求純風險代理,這對我們律師而言無任何保障,因此雙方很難達成委托。5、法律知識欠缺。各種各樣的受騙者都有,有的是白領、有的是公司高層、有的是國傢工作人員、有的是普通老百姓,他們被騙的共同原因是內心的欲望,因為每一個人都有自己內心的欲望,都有一種賭徒心理,從自己拒絕這類投資到開始接受,再到開始投資一點點兒,再到增加投資,直到押上全傢行政 訴訟的生活來源及多年的資金積累,這都離不開交易所或會員單位、代理商的勸說,他們之所以能夠勸說成功,正是因為他們抓住瞭每一個人內心的這個弱點。被騙之後,相關法律知識的欠缺,成為他們維權的最大障礙.6、受騙者的證據不充分。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,受騙者的基礎證據欠缺,會使維權難度大大增加。當然,導致證據欠缺的原因很多,也是各種各樣。受騙者在維權之初,就應當重視證據的收集,從而為成功維權打下好的基礎。7、相關機關不作為。受騙者在維權的過程中,會去相關的主管機關去投訴、舉報,包括政府、金融局或金融辦、商務廳、公安機關、工商局、證監局等,但是相關投訴基本都沒有什麼結果,因為去投律師 事務 所訴的多瞭,相關部門也沒有那麼多的人力、物力與精離婚 律師力去處理,他們還有自己的本職工作要做,這類事情基本都交給瞭信訪部律師 公會門處理,處理效果可想而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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